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0-03-21 11:03 贵州省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广告协会。英文译名:GUIZHOU ADVERTIS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AA。 第二条 贵州省广告协会是贵州省广告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由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告教学机构、从事与广告相关的单位、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新时代,新思想,新目标,新征程。全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拓创新,建立和维护广告市场的经营秩序。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规范、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款、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 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二) 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完善广告行业管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三) 开展广告企业申请使用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使用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认定和申报工作,促进广告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广告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和服务质量,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法、诚信从事经营活动,实现行业自律。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四) 开展培训、举办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进行广告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广告审查人员的审查能力,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五) 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信息,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编辑行业内部刊物《贵州广告通讯》; (六) 举办全省优秀广告作品比赛,组织广告作品参加全国广告作品比赛,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的提高; (七) 组织贵州省广告界参加国际和国内广告活动。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国内市场; (八) 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依据授权和行业内的需要开展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核。建立广告劝诫机制和广告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广告通报批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行业诚信单位、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 (九)有效地开展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成员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单位会员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二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年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或其他具有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媒体单位; 3、年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市场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4、年广告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主。 单位会员中还包括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各市、州、县(区)广告协会是省广告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根据本会的工作计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本会反映广告业发展情况。团体会员是本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环节,应做好对本地区省广告协会会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的广告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版过广告学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广告论文,从事广告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人员; 2、有广告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广告教育3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者; 3、从事广告策划、创意、设计或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或省级优秀广告论文或作品奖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广告论文的工作者;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广告或与广告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单位申请入会需填写《贵州省广告协会单位会员申请书》提交;个人申请入会需由两位个人会员推荐。 (二)常务理事会授权省广告协会办事机构对单位、个人的入会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并公告。 (四)申请入会单位按协会规定(收到入会批准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后,领取会员证书,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及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遇到经营困难时,获得本会支持、帮助的权力; (六)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2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人(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处理;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监事书面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2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